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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作者:刘志杰 日期:2013-04-01 17:06:30 人气:

鲁政发〔20124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实施《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树立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观念,服务人的职业发展;树立大职业教育、系统培养观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坚持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多样性,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到2020年,基本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以包括技工教育在内的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开放兼容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高素质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

  二、科学界定各类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发展定位

  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的基本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并为高等学校提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基础的合格生源;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培养技术型和高层次技能型人才;应用型本科教育主要培养工程型、高层次技术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工程技术研发、高层次管理以及其他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面向全体劳动者提高从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形成结构合理、类型多样、相互贯通、功能完善的职业教育培养格局和人才成长立交桥。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定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并加快其内涵发展,扩大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比重。

  三、强化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

  以设区市为主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确保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大体相当。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市确定建设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2013年年末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合格标准,2015年年末每个县()至少建成1所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全省建成1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创建1—2所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一定国际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在全省建成一批高水平、与企业对接紧密的示范性实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以典型工作项目为主体的模块化新型课程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就业优势的品牌专业,打造一批骨干、重点和示范专业,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四、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引领作用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优化高等职业教育布局,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继续做好13所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20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建立完善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一步扩大培养规模,扩大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模。统筹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一体化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案、课程体系,实现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以行业、区域经济发展为依托,以高等职业学校为龙头,以专业为纽带,建立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教学联盟,共享教育教学资源,积极探索一体化教学的多种实现形式。

  五、深化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应用型本科教育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根据职业岗位群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突出课程体系的针对性、应用性,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形成较强的核心专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跨学科、专业攻读学位(学历),选修课程,提高就业、创业本领。适应多样化学习需求和生源的多样化趋势,建立完善招收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灵活学制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探索通过学分互认按专业长线贯通培养的应用型本科教育。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应用型学科建设,调整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实现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在校生数量大致相当。探索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管理体制和培养模式,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推动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面向行业、区域经济提供技术研发、工程服务和智力支持。

  六、创新职业教育的系统培养机制

  以制定教学标准为基础,建立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互联、畅通的学分认可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技能与学分的转换机制。将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纳入课程体系,鼓励支持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弹性学制、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为有实践经验的学习者提供接受更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机会。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积极实施基于专业接续、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联合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级技能型人才通过应用本科教育对口培养的制度。探索专业教学考核与技能鉴定结合办法,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双证互通试点规模,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的沟通途径,支持具备一定学力基础的学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预备技师证书。

  七、促进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的沟通衔接

  小学开设劳动体验和认知课程,初级中学开设职业认知和劳动技能课程,普通高中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技术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择业观、成才观,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推进高中教育多样化,建立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分互认、学历互通机制。拓展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构建城乡继续教育网络,支持在职人员继续学习、增进职业能力,面向城乡社区提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健康生活等教育服务,促进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八、加大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力度

  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将中等职业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以设区市为主统筹规划各类职业教育发展,强化市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区域协调作用。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在学校投资建设生产车间、技术研发和服务中心,创新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转移实训成本的机制。鼓励行业、企业与学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等,完善集团化(联盟)办学的体制机制,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对民办职业院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非营利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公平对待,可给予财政资助。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的决策议事机制和合作治理制度,支持学校自主办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员工积极性。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九、构建校企合作动力机制

  推进产学研深度结合,积极建立健全、落实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利性职业学校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学校勤工俭学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以保证学生专业技能训练需要,分担教学成本开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返还学校,用于弥补教学科研开支。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师生劳动报酬。财政可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保险制度。对在企业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工程实践中心和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十、改进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

  服务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适应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招生考试制度。市级教育部门建立统一招生平台,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将符合设置标准的包含技工学校在内的各类中等教育学校纳入统一招生平台,逐步推行平行录取。完善知识+技能的春季招生考试制度。建立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主的注册升学制度,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扩大单独招生试点规模,支持高等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选择具有专业技能基础的同等学力合格生源。扩大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重,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入本、专科继续学习的机会,增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入本科继续学习的机会。建立完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注册升学制度,在国家、省、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可直接推荐进入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深造。

  十一、提高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核定学校编制,以提高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为重点,按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学校可将2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改进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助理以上非教师所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半数以上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非教师所需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鼓励支持有专业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从教,使学校成为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传授技术知识的聚集地。建立知名专家、技师、技术能手等定期到学校授课制度。改革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将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教学实绩、技术开发能力等作为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学校专业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一般应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空间。以提高教师动手操作、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强化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技能培训,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考取职业资格,成绩作为晋升、评优依据。实施齐鲁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造就一批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的职业教育领军人物。

  十二、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合理确定新增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确保学校人员工资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实现健康发展。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和地方教育附加不低于20%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逐步提高高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经费拨款标准,缩小与普通本科学校的差距。加大高等学校教学投入,重点加大高等学校实践性教学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规范化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师培养培训聘用。

  十三、健全职业教育服务支撑体系

  建立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促进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需求的对接。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性作用,整合教学、科研资源,加强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队伍建设,各类科研资金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科研,建立重点课题财政资助制度、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构建职业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参与的多元评价机制。

  十四、加强对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建设和综合改革。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开展专项督导,定期发布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积极推进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进在青岛等市开展的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制度框架,加强统筹高等教育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改善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筹配置职业教育机构编制资源,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保障;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管理、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探索建立人力资源统计预测和发布机制,支持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教育投入政策,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推动企校合作、企业实训基地建设,构建企业与院校互动机制;其他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市、县级政府负责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区域内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五、营造有利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按照有关规定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动、尊重技能,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各类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124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124日印发